执行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0日

临淄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外公开有关内容

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一)、哪些生效法律文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管辖规定

    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中的财产部分,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调解,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前款所称财产所在地和被执行人住所地是指海事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地域。

    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5.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6.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7.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8.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异议立案标准

(一)、当事人、案外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包括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应当向本院立案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异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异议书应当记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

2、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的公证和认证材料。

6、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执行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执行当事人或继受人、执行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

2、提起执行异议的时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书、采取执行措施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执行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提起执行异议的事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或采取的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主要包括:

1)不受理执行申请或受理不当的执行申请;

2)执行行为拖延;

3)执行措施违法;

4)执行处分不当。

 三)、案外人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2、提起异议的时间,案外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执行措施终结前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提起异议的方式,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4、提起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权利。主要包括:

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权;

2)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

三、执行复议案件立案标准

1、申请复议人应当向法院递交书面复议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复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及身份证号码,同时也应当告知法院确切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原裁决法院的名称、案号和案由,复议申请的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复议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除以上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住所地名称,同时还应告知法院组织机构代码等。

2、复议申请书应通过原执行法院提出,并按照有关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数份;

3、原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通知其递交书面答辩词;

4、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为自然人的,应向法院递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应递交授权委托书,是律师的还应有公函,当事人(含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递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证照复印件,并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5、当事人(含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递交复议申请和答辩词的同时,应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递交法院(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后亦可递交复印件)。

6、原执行法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和答辩词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和答辩词若干份(至少五份),连同执行卷宗、异议审查卷宗及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本院立案庭立案。

四、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一)、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申请期限为: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三)、执行案件的启动程序: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持申请执行书、法律文书副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相关证明到法院立案大厅立案执行立案手续。

五、执行案件收费标准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交纳申请费。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交纳申请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费用。

六、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交纳执行申请费及实际支出的执行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
、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5、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9、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1、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12、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减交、免交的。
  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执行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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