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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研究

  ---以预备法官日常实践培训为视角

  齐都法庭 边国庆

  论文提要:

  当前预备法官培训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师资力量配备缺少考察规划;课程设计与预备法官培养的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培训方式与预备法官培训的特点不相适应。预备法官实践培训极具必要性。实践培训方式,可采取以下四种方式:专家团队指导方式;合议庭实际体验方式;“师带徒”传帮带方式;案件研讨会方式。全文共6123字。

  以下正文:

  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的现在,司法体制改革牵动人心,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最令人瞩目的领域,而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改革更是重中之重。为推进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我国相继建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预备法官培训制度”,试图通过制度上的设计和把关,确保高素质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基于宏观设计层面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的研究和论述繁多,但对于实际需要法官的每一个基层法院来说,日常的实践培训才是理论落到实地的最重要一步,这也恰恰是目前最缺乏系统研究的一环。

  一、法院预备法官的现状

  《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承担。必要时,国家法官学院可委托其分院承担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初任法官”也就是“预备法官”,他们已经经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遴选,具备了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这一群体的法学素养和法学理论水平毋庸置疑,但因没有明确系统的日常培训计划,在从预备法官到法官的角色转换中,仍然面临着难以适应具体审判业务的困难。从现状看,预备法官从事的工作不一,有的做书记员,有的做审判、执行辅助工作,有的从事文字编辑等其他工作,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前,有些预备法官甚至从来没有接触过审判业务。

  由于法官职业的高度专业化和技能化,我国《法官法》将法官的文化程度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本质上属于职业指向不明确的普通法律教育,尚不能满足法官职业的要求。即使是普通法律院校毕业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也要通过较长的实践磨练才能比较娴熟地掌握审理案件的基本方法。目前我国法院法官的进入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非培训后合格才录用。因此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其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和公务员的身份。可见,我国的预备法官培训制度仍是基于身份而开展的培训,尚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这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不相吻合。

  二、预备法官培训的基本情况

  在我国大学内设的法学院肩负着培养具备理论知识的法官人选的重任,法律课程庞大而复杂,短短四年学制很难腾出课程给学生实践学习,法律知识基本掌握了,可与实际应用距离尚远。法官的实践知识则往往是依靠于法院的相传受教,但是缺乏完善的法官培训制度,法院被称为“大学校”,以大量的人财物力支撑着法官的教育培训运转,但是现实中受到这样培训的法官流动性很强,很多人离开了审判岗位。总之,弊端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官的培训制度缺乏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性。

  根据《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需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经过多年实践探索,预备法官培训制度已初步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核心的二级培训网络。在培训时间安排上,预备法官培训时间为一年,主要分为理论与技能学习、实习、总结考核三个阶段。培训内容主要是培养学员的法官职业素质、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采取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课堂训练、提高、答疑等方式开展教学活动,其中最普遍、最主要的教学方式还是老师当堂授课,本应该作为重要一环的“实习”,因为缺乏具体方案和监督考核,从而流于形式。

  三、当前预备法官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师资力量配备缺少考察规划。在各地开展的预备法官培训中,师资配备主要是来自高等学府的教授或法学理论家,或是最高法院、高级法院的学者型法官,极少来自基层法院的法官。这些授课老师具有丰富的理论功底,能够充分阐释司法哲学,并对某一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然而,关于预备法官所需要的社会的阅历、生活的经验、地方的民情及乡俗、司法的心理、理性的智慧以及说服、调解的技巧等知识,高级法院以上的法官和在学校进行理论研究的学者们不可能深入了解,甚至也没有经历过。这是目前预备法官培训知识过于“专业化”而忽视实用价值的主要原因。

  课程设计与预备法官培养的目标尚存一定差距。实践中,各省级法官培训学院在开展预备法官培训均将传授审判技能作为一项重要课程。然而参加培训的预备法官普遍认为,当前的预备法官培训对审判技能的总结仍停留在静态法律适用技能、证据判断及运用技巧等方面,而对如何针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调解、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如何借助社会其他组织力量和乡规民俗等法律之外的条件和因素解决纠纷、如何应对突发事件等技能所涉甚少。这些在基层普遍运用并奏效的方式方法,未能进入预备法官培训的视野,这无疑是一种缺憾。

  培训方式与预备法官培训的特点不相适应。各地法院在预备法官培训中仍将专题讲座作为一种主要的授课方式,尽管案例教学法、专题讨论、实习等教学方法也在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但并没有改变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模式。可以肯定的说,这种模式不利于激发学员充分发挥其处理具体问题的主观能动性以及创造性地运用法律。

  四、预备法官实践培训的必要性

  各国因为经济水平、社会政治制度和历史文化的差异造成各国法官培训模式也不尽相同。概括来讲由于法律自身具有知识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双重含义,法官培训不仅要依托于知识理性学习,更要关注法律实践理性。法律实践理性是法官培训模式选择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命题在此处也是成立的。[1]早在188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就提出了“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一命题。霍姆斯并不否认逻辑在法律推理中的作用,但当逻辑无能为力时,法官应该抛弃文字的束缚,在法律的空隙“立法”。成文法的法条不可能面面俱到,法律的适用,更多需要的是使用经验来归纳、推理。从预备法官到法官,是一个重大的转变,其区别不仅是一纸任命的问题,更是一个角色转换的问题。即便是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预备法官,因工作对其主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并不高,在身份转变之后,对其工作的独立性、积极主动性和决断性要求增加,而纸上谈兵式的培训也不可能让其获得由实践而来的审判经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经济结构和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变化,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大量的以案件的形式诉讼到法院,而社会矛盾的化解,实质上是如何公平分配利益的问题。这要求法官要有敏锐的观察力,极强的利益平衡能力,不仅仅是法律专家,还是社会学家[2]、心理学家、风土人情专家。上述要求对于一个刚毕业几年、社会经验缺乏的预备法官来说,过于严苛。由此可见,通过实践的方式,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培养出符合法官标准的预备法官极为必要。

  五、预备法官的日常培训方法

  让预备法官迅速的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不仅需要理论层面的教学,更需要日常实践培训。日常实践的培训,是理论知识培训的必要补充,没有实践,理论培训则沦为空谈。日常实践培训,类似于“个案教学法”,真实、全面和系统的案例教学在法律人乃至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各国法官在任职之前的大学教育和任职之后的“继续教育”中,都将这种案例教学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传统案例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目的主要是为了加深学生对某一部门法理论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和把握,是讲演式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局部性案例。而预备法官的培训,则应当是系统性的、全面的培训,在该培训中,案例占

  据中心地位,这些案例,超出了部门法的界限,传授知识和培养预备法官能力是通过案例研讨来实现的。从工作细微处着手,培训其各种法官所必需的能力。通过送达,强化沟通协调能力,担任书记员,了解庭审程序,参加合议庭,锻炼驾驭庭审能力、掌握案件处理技巧。

  在各种实践培训方式中,有以下四种方式更为普遍和实用。

  (一)专家团队指导方式

  各法院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审判人才和专家型法官、业务带头人为目标,加大优秀法官培养力度。围绕法学前沿、司法实务等内容进行培训,依托主题式培训,通过承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和重要课题调研、接受高层次专业培训及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等方式,培养一批法院系统的高层次人才,形成一个带动审判执行及其他各项工作全面提升的专家团队。

  以专家团队群体为依托,开发系列培训教材,对各类常见案件的发生原因、法律关系、犯罪构成、审判难点、化解方式等开展系统调查研究,总结出基本审判规范和法律适用重点,在此基础上编纂出适合法院实际情况的系列培训教材。

  建设精品课程资源库。重点吸收精品课程、经典案例、精品教材、精品教案等相关内容,建立资源库,供培训时选用,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加强信息化资源平台建设。将各类培训课程制成录音录像、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放入平台,通过内部局域网供干警学习选用。通过课件点播率等方式进行优秀课件评选,实现培训资源共享和重复利用。

  形成业务咨询团队,对具体业务难点进行汇集研讨,指导具体案件,随时答疑解惑。

  (二)合议庭实际体验方式

  在预备法官的培训过程中,不少高校毕业的法律专业的学生由于欠缺起码的法律思维,以致即使在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任职资格乃至任职多年后,依然无法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拿出一些较为疑难的民事案件让预备法官们进行分析,不少预备法官竟然不知从哪里人手,最后不得不仅凭自己的感觉对案件发表意见,还有不少预备法官虽然也找出一些已经学过的理论知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但常常是各抒己见,甚至相互间常常无法进行有效的交流,仅有极为少数学员从请求权基础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有步骤的分析,但也很不规范,常常是顾此失彼,漏洞百出。

  在理论界存在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研习法律应讲究“功夫在身外”,通俗地说,就是法律本身没有什么可以学的,要想学好法律,必须学好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因此应鼓励学生们打开视界,博览群书,了解实践,关注社会,否则法律便学不好。当然,作为一个优秀的法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应具备丰富的经验和广博的知识,但问题是,这些东西是否都应该由高校的法学教育来提供呢?难道指望短短四年大学本科就要解决作为一名优秀法律工作者应具备的所有知识和技能?高校的法学教育所能提供的知识其实是有限的,法官所需的知识和技能问题并非都要由高校的法学教育来解决,还需要通过学生在课外或者在毕业之后去补充,其中就包括通过法官培训来获取与职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法律思维的培养离不开案例教学,因为案例教学的实质就是通过实例演习以使学生掌握相应的案例分析方法,进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审判业务骨干牵头组成合议庭,带领其他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司法辅助人员共同处理具体案件,预备法官全程参与,在工作中教育,在工作中学习。

  案件处理最基本的主体就是合议庭,“合议庭负责制”也加强了合议庭对案件处理全程的监控,而这种全程参与,无论是送达、保全、调解、庭审、合议等过程,都可以对预备法官进行经验传授,适度增加预备法官的主动、独立实践活动,更能帮助其尽快成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合议工作,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每个人都会形成结合自己法律知识的判断,而这种判断的形成过程都不尽相同,通过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学习他人思考问题的方式、形成判断的依据,正是预备法官在此阶段应当掌握的技巧。

  (三)“师带徒”传帮带方式

  “拜师学艺”在中国有长久的历史传统,现在的企业中,师傅带徒弟的模式依然大量存在,并一直以来受到企业的重视。因为中国法制建设道路曲折,时间短暂,在司法系统内,没有形成相应的、成熟的“师带徒”传统和方案。而实践经验的传授又决定了这种方式适合预备法官的培训,所以,有必要借鉴企业“师带徒”模式,经过系统论证改造,使之更符合法院的特点,在法院系统内部发展壮大。

  首先应当确定“师傅”的资格,必须是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的优秀法官。“徒弟”则是具备预备法官资格或准备获取资格的法院的正式工作人员。

  “师傅”的职责包括:1、传授实际处理案件所需的普通技能。2、传授处理案件中最擅长工作的实际经验。3、传授优良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4、传授必要的自身安全防范经验。

  法院应内设管理部门,建立师徒档案,记载有关活动情况及日常考核,总结经验,反映问题,制定多种形式的培训计划,推广师带徒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建立研究机制,定期研究“师带徒”活动,主持优秀师徒的表彰奖励等工作。其中,最重要的则是日常和阶段考核。单位在一定阶段内对师傅的执教情况及徒弟的技能提升情况进行一次小结,将考核情况通知师徒,每年对徒弟进行一次技能考核。出徒前进行一次综合性出徒鉴定,即通过审判管理考核、技能技巧评定、工作绩效、思想作风评价等综合指标进行鉴定。通过鉴定,考核合格的,安排到实际审判执行岗位,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定的处罚措施,督促其尽快成长。

  由“师傅”事无巨细的言传身教,因为其实用性更强,联系更紧密,对预备法官司法经验的获得更为有效,故不失为一种好的培训方式。

  (四)案件研讨会方式

  法学理论在法院最终体现在具体的案件法律适用中,预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法律知识均已具备,欠缺的是实践经验,通过案件研讨会,不仅能够见识到其他法官的案件处理思路和方式,还能通过学习,增加自己的实际经验。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请求权基础和诉讼标的确定、诉讼标的的竞合、一事不再理、举证责任的分配、释明权的行使、证据的审核、认定和采纳等等。部分内容在世界各国都是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但同时也是不容回避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西方国家通常通过判例来解决。我国由于缺乏判例制度,法学理论特别是与实务相关的理论问题研究又相对薄弱,再加上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中法律适用统一功能的弱化,加剧了这方面的混乱和无序状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深入参与此类案件的研讨,对提高预备法官学习处理同类案件的审判水平无疑具有重要价值。


  [1] 刘乃一:《论法律的实践理性与法官培训模式选择》,载《法治博览》2012年第10期。

  [2] 吴久宏:《论初任法官培训机制之建构》,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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