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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万民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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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万民诉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者责任保险  不利解释原则【裁判摘要】

  机动车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第三者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保险条款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均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若该条款在投保人投保时未对投保人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且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第三者认定的特征,该免责条款应归于无效。

  原告:夏万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xxxxxx公司职工,现住淄博市临淄区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张维玉,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临凡,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华光路西首龙御大厦20层。

  负责人:孙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女,xxxxx年x月x日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本单位宿舍。

  原告夏万民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保淄博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向bet365官方网站提起诉讼。

  原告夏万民诉称:2012年1月13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鲁CNE027号轿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商业险,保险金额200 00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17日0时至2013年1月16日24时。2012年9月20日14时50分许,董伟霞驾驶原告所有的鲁CNE027号轿车在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丽莎大酒店停车场倒车过程中,将原告撞到由东向西行驶的乔英彩驾驶的普通客车上,致原告受伤。经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董伟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英彩和原告无责任。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大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被告以原告系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由拒绝赔付原告经济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10 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10000元,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20 000元。

  被告永安财保淄博公司辩称:原告应提供董伟霞的驾驶证,鲁CNE027号车的行驶证,被告需要核实证件是否合格有效。在本次事故中,还有一辆无责车辆,本案原告应当先以交通事故纠纷向无责车辆的交强险进行索赔,原告既是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又是被告承保车辆的所有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交强险的受益方是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本车驾驶人及乘客之外的第三人,如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及本车驾驶人受伤,承保本车的交强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综上,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被告不承担。

  bet365官方网站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鲁CNE027号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2年1月17日零时起至2013年1月16日24时止,交强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00元。机动车商业保险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0 000元,该保险同时约定了不计免赔特约险。2012年9月20日14时50分许,董伟霞驾驶鲁CNE027号轿车在丽莎大酒店停车场由北向南倒车时,将站在车后的夏万民撞倒由东向西行驶的乔英彩驾驶的鲁CPY769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致夏万民受伤,两车受损。该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认定,董伟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乔英彩、夏万民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淄博市中心医院产生门诊收费1 586.8元、住院医疗费39 712.83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9医院产生门诊收费2 727.7元、住院费175 808.25元,原告共住院90天,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12元,共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1 080元,原告的伤情在淄博骨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80天。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仲敏护理,原告与其妻仲敏均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原告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平均月工资为3 650.86元,仲敏自2012年6月1日至8月31日平均月工资为2 644.78元,原告住院期间及仲敏护理期间公司均未向其二人支付工资。后原告就其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向被告索赔时,被告拒赔。为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向淄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交通事故无责任方乔英彩,淄博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淄仲裁高交字第134号调解书,乔英彩一次性赔偿夏万民损失11 000元,乔英彩的保险理赔事宜,依其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又查明,乔英彩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3年2月26日止,约定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 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 000元。

  bet365官方网站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形成的保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及时向被告报险,并在住院后向被告索赔,被告拒绝赔付原告损失,其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其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并且被告抗辩在保险单交付原告时已将相关的条款文本交付,对此,本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险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应当给付保险金,取决于合同成立后偶然事件及交通事故的发生,本案中,原告在该次事故中受伤纯属偶然,原告作为受害方,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身份由被保险人转化为保险车辆致害的第三人,并且受伤的原告此时和通常情况下的第三者并无不同,涉案保险条款的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对被告辩解的已将相关条款文本交付原告,根据本案事实、证据,不能认定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履行了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综上,被告拒赔原告损失依据不足,被告应就原告的损失进行赔付。本案中,原告发生门诊收费二次,分别为1 585.8元、2 727.7元,住院医疗费两次,分别为39 712.83元、175 808.25元、误工费3 650.86元乘以6个月为21 905.16元、护理费仲敏的平均工资2644.78元乘以3个月为7 934.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080元,伤残赔偿金为山东省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755元乘以20年再乘以20%为103 020元,以上损失为353774.08元,原告应在乔英彩车辆的交强险中获赔12 000元,对其余的损失原告在保险金额内主张32万元,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bet365官方网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判决: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万民赔偿金32万元。

  案件受理费6 100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 bet365官方网站民二庭

  编写人:张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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