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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出具的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应如何认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3日

  村委会出具的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应如何认定

  ──张立谭诉赵树彬、李建廷、无棣县宏捷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立谭

  被告(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保滨州公司)

  被告:赵树彬

  被告:李建廷

  被告:无棣县宏捷运输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29日18时00分,李建廷驾驶车牌号为鲁M-55573(鲁M-P388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顺临淄区淄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6公里+200米路段,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行至此的张立谭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立谭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建廷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张立谭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立谭到临淄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12 865.83元,该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立谭左锁骨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张立谭之伤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赵树彬已向张立谭支付3 700.00元医疗费。另查明,张立谭系淄博千隆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前六个月平均工资收入3 021.27元。一审查明张立谭之母朱俊英,系农业户口,1930年9月9日出生,需被抚养5年。肇事车辆鲁M-55573(鲁M-P3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安邦财保滨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车挂靠于无棣县宏捷运输有限公司。二审查明朱俊英系被上诉人张立谭的岳母。

  【案件焦点】

  村委会出具的被抚养人身份证明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bet365官方网站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建廷驾驶车牌号为鲁M-55573(鲁M-P388挂)的重型自卸半挂车顺临淄区淄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6公里+200米路段,因未实行右侧通行,与对行至此的张立谭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张立谭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建廷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张立谭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予以确认。肇事车辆鲁M-55573(鲁M-P3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两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该交通事故给张立谭造成的损失应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两份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分项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赵树彬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鲁M-55573(鲁M-P3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挂靠在无棣县宏捷运输有限公司,应与赵树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树彬已向张立谭支付3 700.00元医疗费,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予以确认,应从赵树彬的赔偿款中予以扣除。该交通事故给张立谭造成的损失为:1、医疗费12 865.83元,系因该交通事故受伤所花费的实际治疗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在临淄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属于淄博市范围内,按照每天12.0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3、护理费1 972.80元,实际住院12天,按照2011年淄博市护工标准30 000元/年计算,住院期间需由两人护理,予以确认;4、误工费9 063.00元,误工90天,按照月收入3 021.27元计算,根据淄博沂源法医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的误工时间为90天,予以确认。张立谭事故发生前六个月平均月工资收入3 021.27元,予以确认;5、交通费酌情支持400.00元;6、张立谭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2 950.50元,张立谭之母朱俊英,系农业户口,1930年9月9日出生,需被抚养5年,按照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 901.00元标准计算(5 901.00元/年×5年×0.1),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7、残疾赔偿金16 684.00元,张立谭之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按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 342.0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将被抚养人生活费2 950.50元计入残疾赔偿金后,张立谭残疾赔偿金总额为19 634.50元;8、后续治疗费5 000.00元,有淄博沂源法医司法鉴定所淄川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为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9、伤残鉴定费3 000.00元,有票据两张为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0、复印费13.00元,有票据一张为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1、邮寄费132.00元,有发票六张为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2、精神损害抚慰金3 000.00元,该交通事故造成张立谭十级伤残一处,给其造成持久性的精神痛苦,支持2 000.00元。

  山东省bet365官方网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安邦财保滨州公司在两份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 000.00元范围内赔偿张立谭医疗费12 86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后续治疗费5 0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220 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立谭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00元、残疾赔偿金19 634.50元、误工费9 063.00元、护理费1 972.80元、交通费400.00元,以上共计51 080.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2.赵树彬赔偿张立谭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伤残鉴定费3 000.00元、复印费13.00元、邮寄费132.00元,以上共计3 145.00元的70%计款2 201.50元,从赵树彬已支付的3 700.00元中予以扣除。

  3.无棣县宏捷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张立谭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邦财保滨州公司以原审仅根据村委证明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支持的被抚养人朱俊英系张立谭的岳母,不属于被抚养人的范畴,且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明确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予撤销。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山东省bet365官方网站(2011)临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2.变更山东省bet365官方网站(2011)临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两份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0 000.00元范围内赔偿张立谭医疗费12 86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00元、后续治疗费5 000.00元;伤残赔偿限额220 00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张立谭精神损害抚慰金2 000.00元、残疾赔偿金16 684.00元、误工费9 063.00元、护理费1 972.80元、交通费400.00元,以上共计48 129.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法官后语】

  一审根据村委会证明,认定原告张立谭之母为朱俊英,依法判决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审经查朱俊英系张立谭的岳母,张立谭予以认可。朱俊英不属于被抚养人的范畴,不应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二审对此予以改判。该案主要是村委会出具伪证造成,但该案暴露出基层组织出具书面材料存在诸多问题进而法院如何审查问题应值得注意。

  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出具证明材料存在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随意出具身份、地址等不严谨材料。一些村社干部法律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未对所要证明的内容调查核实即出具证明材料,甚至有时直接在当事人自行书写的材料上加盖印章,以致出具的证明缺乏真实性。这使得有些文书存在如下问题:无出具某项证明内容(如年龄)的主体资格、内容带有明显的主观倾向、经办人员不签名、多个村社干部分别为当事人出具不同内容甚至完全矛盾的证明。二是随意在社会调查报告中作虚假陈述。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家庭情况、犯罪成因、一贯表现等进行庭前社会调查。实践中,多委托当地司法所和村社干部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而,一些村社干部碍于情面,担心得罪人,不坚持原则,常在调查中违背客观事实作虚假陈述,导致调查报告失真。三是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除律师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才能作为公民代理人参与诉讼。这一制度的修订完善,为职业公民代理人进行有偿代理画上了一道红线。但是,受利益驱使,一些职业公民代理人并不甘心退出代理,怂恿当事人向基层组织申请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而基层组织碍于情面,认为不是原则问题,在未对公民代理人作任何调查了解的情况下,随意出具公民代理推荐书,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服务大开方便之门。

  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强法制宣传力度。要借助基层干部法制课、人民调解指导、便民诉讼联络员培训等方式,通过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的讲解,提升村社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使村社干部意识到其身上所担负的责任,认识到出具虚假证据的严重后果,必须在调查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出具证明材料。二是强化村社公章管理。审判中反映出一些村社基层组织公章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责任不明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公章使用未作登记,给部分村社干部弄虚作假以可乘之机。对此,法院应及时向村社组织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完善公章管理制度,建立公章登记台账。三是加强材料审查力度。审判中不能轻信村社组织出具的证明,应严格审查,必要时要到当地调查核实。形式审查上,要求有两名村社干部亲笔签名,重要的材料可要求乡镇政府盖章确认。内容审查上,对于村社组织根据村民事务管理记录所出具的证明,一般可从书证角度判断证明效力;对于证明内容是村社组织职能以外的其他事项时,应从证人证言角度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村社干部出具虚假证据,司法实践中很少受到责任追究,违法成本很低,这是其敢于徇私舞弊的重要原因。因此,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本案,办案人员完全可以在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再结合公安机关户口证明予以确定被抚养人的身份,而不应轻易认定村委会出具的可能虚假的证明材料。

  编写人:山东省bet365官方网站 刘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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