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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诉崔钦正、石志京挪用公款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12日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诉崔钦正、石志京挪用公款案

  关键词  挪用公款  受贿  共同犯罪  证据充分

  【裁判摘要】

  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的,以挪用公款共犯论处。行为人将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是非法所得的处理问题,不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公诉机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钦正,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码370305196606152439,汉族,大学文化,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政协工作室主任(正科级),捕前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金茵生活区26号楼3单元102室。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淄博市临淄区看守所。

  辩护人路莹,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志京,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身份证号码370305196611141814,汉族,初中文化,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毛托村支部书记,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闻韶路38号院3号楼1单元301室。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娟,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钦正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告人石志京犯挪用公款罪一案,向bet365官方网站提起诉讼。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挪用公款罪

  1、2007年12月25日,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和被告人石志京共谋,从辛店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公款中挪用30万元给石志京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石志京于2009年3月31日归还20万元,2010年1月26日归还10万元。

  2、2009年2月16日至2011年1月10日,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将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向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夏居委会的借款200万元要回后未予归还,而以自己的名义存至银行。

  (二)受贿罪

  1、2008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30万元用于石志京的经营活动,石志京为了表示感谢送给其好处费8 000元。

  2、2010年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齐商银行晏婴路支行行长曹俊华完成存款任务,曹俊华为表示感谢送给其好处费共计34 000元。

  被告人崔钦正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志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钦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受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挪用的30万元是集体的钱,不是公款;挪用的20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产生的利息全部用于公务支出,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指控的受贿的犯罪事实不存在。

  被告人崔钦正的辩护人路莹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崔钦正违反内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30万元的集体资金借给石志京使用,其行为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钦正挪用公款200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钦正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石志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借了30万元后来已经归还了,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石志京的辩护人李娟发表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石志京不具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同被告人崔钦正共谋,且借用的30万元也不是被告人崔钦正所在单位的公款。因此,被告人石志京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2、被告人石志京借用的30万元系辛店街道办合顺店村的集体财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3、被告人石志京在犯罪过程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4、被告人石志京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bet365官方网站经审理查明:

  1、2007年12月25日,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职务便利,从辛店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公款中挪用30万元给被告人石志京从事经营活动。被告人石志京于2009年3月31日归还20万元,2010年1月26日归还10万元。另查明,被告人石志京系挪用公款的提出者,其没有具体参与挪用公款的策划。

  2、2009年2月16日至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崔钦正在担任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期间,利用分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将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向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西夏居委会的借款200万元要回后未予归还,而以自己的名义存至银行。

  bet365官方网站经审理认为:

  针对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崔钦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为证实被告人崔钦正收受曹俊华、石志京好处费共计42 000元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曹俊华的证言证实,其系齐商银行牛山路支行行长,2009年1月其到齐商银行晏婴路支行任行长后,得知辛店街道办事处经管站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在该支行开设账户,崔钦正是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经管站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为了和他搞好关系多拉存款,其经常和崔钦正在一起吃饭,这样就相互熟悉了。由于崔钦正在存款业务上对其支持很大,2010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其送给辛店街道办事处分管经管站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副主任崔钦正共计34 000元,其中2010年中秋节送1 000元购物卡、2010年因吸存款活动奖励送27 000元的银行卡、2011年春节送2 000元银行卡、2011年中秋送2 000元银行卡、2012年春节送2 000元银行卡。2010年其所在的银行搞吸收存款活动,发动每位职工拉定期存款,然后根据拉存款的数额按照比例奖励给职工,当时其通过崔钦正协调从他分管的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和经管站的资金中分定期存了不少,算是其拉的定期存款,当时区行奖励其27 000元,其为了感谢崔钦正的帮忙,就将27 000元的奖励存到了银行卡,并将该卡给了崔钦正。

  (2)齐商银行临淄支行出具的个人业务现金存款凭证证实,经曹俊华辨认,以王波、王富贵、王丽萍为存款人的上述现金存款凭证系其于2011年中秋节、春节、2012年春节分别送给崔钦正各2 000元银行卡的存款凭证。

  (3)被告人石志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称,2007年,其通过崔钦正帮忙借了合顺店村的30万元归还了其的贷款,为了表示感谢,其在2008年、2009年的春节,以走访的名义送给了崔钦正共计8 000元现金(2008年送5 000元、2009年送3 000元)。

  对上述证据分析论证后,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只是证实曹俊华、石志京为了感谢崔钦正的帮忙和照顾,分别送给崔钦正好处费34 000元、8 000元,但被告人崔钦正始终没有供认该指控的事实,且个人业务现金存款凭证也无法证实该款的消费和取走者系被告人崔钦正。因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指控的内容,故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崔钦正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崔钦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2、被告人崔钦正、石志京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经查,临淄区辛店街道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同合顺店村民委员会存在财务代理关系,被告人崔钦正利用担任辛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辛店街道办事处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职务便利,在被告人石志京提出向合顺店村借用30万元使用,用于归还其银行贷款时,被告人崔钦正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自将该合顺店村的30万元的集体财产借给石志京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因此,被告人崔钦正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规定。被告人石志京虽系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被告人崔钦正利用辛店街道办事处分管财务管理中心副主任的职务便利,经领导安排,在帮西夏村向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索要200万元的借款的过程中,将从临淄鲁恒建材有限公司要回的属于西夏村的200万元集体财产,以其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一年,并将产生的利息予以截留。因此,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被告人崔钦正将200万元的集体财产存入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是非法所得的处理问题,不影响其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因此,被告人崔钦正、石志京及其辩护人发表的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自行辩解、辩护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钦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石志京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被告人崔钦正共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志京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崔钦正、石志京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bet365官方网站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崔钦正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八年八月十九日止)。

  二、被告人石志京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崔钦正、石志京服判不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bet365官方网站审判监督庭

  编写人:刘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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